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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8-06-05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边外林场  张艳 马凤 彭云龙 张伟 
 
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战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动林业发展新动能。实践证明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推动我国林业改革,实现林业精准扶贫战略的重要形式,因此加强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划分为以下五类经营主体:一是林业专业大户。林业专业大户就是承包林业面积比较大,形成较大规模的,依靠林业作为家庭主要收入的农民家庭。二是家庭林场。家庭林场就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者、将经营林业作为收入来源的主体。家庭林场是基于集体承包制而衍生的,属于一种新型的职业。三是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集体承包基础上,林业经营者自愿联合组织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四是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就是将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进行经营,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经济利益;五是林业龙头企业。林业龙头企业是当前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林业产业化的重要标杆。
2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的问题
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是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存在不少问题。
(1)林业产权不明确,林业流转不规范。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关键是实现规模化运营,但是由于历史等因素,我国林业产权存在划分不合理等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对于林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划分不明确影响林业的集约化管理。另外当前林地存在流转不规范的问题。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流程不规范,缺乏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部分地区为了实现林业合作社运营模式往往采取强制性的方式流转农民的合法林业资源。
(2)政府部门监管不足,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激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现的重要动力,但是目前我国林业资源管理部门对于林业的监督保护工作并不积极:一方面政府部门对于非法砍伐林业资源的打击力度不够,影响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林业执法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不能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有客观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粗放式的管理思维上。
  (3)林业配套设施不健全,资金匮乏也是影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因素。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关键是实现统一管理,但是由于我国林业资源主要分布在深山老林中,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影响林业的集中化、规模化管理。例如林场缺乏相应的水利配套设施,导致难以开展集约化、科技化的运营模式。另外交通设施的不便制约林业产品的运输,影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构建的积极性。造成此种问题的重要原因是资金短缺,例如我国针对林业资源信贷的力度不足,农民难以开展抵押贷款。
  3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对策
  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促进我国林业改革,实现产权统一的重要举措,针对我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