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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诉讼时效制度
发布日期:2017-07-14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河北经贸大学  周淑影
引言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且不是很完善,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今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动,其中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从原来的两年改为了三年;对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中适用中止的规定改为了从未成年成年之日开始计算。这些制度的改变,都是根据社会实践积累总结出来的,更加适应我们的社会生活交往,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1.1诉讼时效的概念
我国将诉讼时效的概念表述为: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其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实施一定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就可以进行抗辩,使得权利人失去胜诉的可能。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抗辩属实,债权人将承担败诉风险,但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而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请求。
1.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理论界,学者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抗辩权、形成权等。但以下有关财产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1)有关存款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向金融机构行使支付本息的请求权。否则会给民众的生活和生存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该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因国债和金融债券产生的支付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是因为认购人是基于信赖国家和金融机构才进行购买,其过程的本质与储蓄基本一致,因此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3)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支付出资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资本是企业生存的保障,更是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3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1.3.1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明确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何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
1.3.2讼诉时效期间变动的原因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期间变动的原因体现在:首先,期间改为三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现代社会“还钱难”的现象非常严重,延长一年的期间给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更大的空间。其次,针对现在“老赖泛滥”的不良社会现象,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减少被执行人的数量,减轻法院工作量。最后,延长这一年期间,在最终目的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交易稳定进行。
1.3.3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我们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以及不同的案件类型对其进行分类,分为以下两种。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于特殊情况的时效。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允许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处的三年指的就是一般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于通常情况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的效力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特别诉讼时效中有相关规定,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的内容。我国对于特别诉讼时效分出了两类。
1.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4.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被迫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待阻碍事由消失后再从原来经过的期间上继续计算。引起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只能是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如果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并且延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开始。待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到届满为止。也就是说中止事由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