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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7-06-17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河北经贸大学  吕岩

随着商品和市场经济领域的不断扩大,格式合同以其快捷便利的优点开始流行了起来,特别是在垄断型的公用企业和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更是越来越常见。
1 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又可叫作定式或复合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不同的国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因此有关格式合同的称谓也有区别。在德国,其民法把它叫作一般契约或交易条款,在法国把它叫作符合或标准合同,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把它叫作格式合同,《合同法》中把它叫作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比较特别,有着非常突出的特点。
1.1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是向不固定群众提出的,还可能会向可以成为给予承诺的人提出的。在通常情况下,它针对的是将会订立格式合同的一方,并且它的效力是在相对来说比较长的时间里所产生的,如果要使一个格式合同成立,一定要包含其要求的必须含有的相关内容。
1.2格式合同的不可协商性
大部分情况下,普通合同订立的过程应该要有要约和承诺,并且彼此协商达成一致。格式合同的制定则是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提供方用文字方法提前把自己的意思表达了出来,并且规定了合同全部或主要内容,彼此之间没有商榷并形成统一结果的这样一个过程,另一方是不能够参与其中的。
1.3内容固定,并且形式标准可以反复适用
格式合同一旦被制定出来,便具有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可随便改动,对方同样不能就其内容进行协商变动,若具有主动订立合同的情形,可以视为完全同意。格式合同有着标准的形式,其通常是经过某些特殊的行业提前制作出来的,并经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其审核准予通过。格式合同被大量运用到了交易当中,并且通常都在实践中得以反复地适用。
2 格式合同的优点
格式合同在当今的经济和贸易中逐渐成为最主要的合同形式。在经济逐渐发展的时代,更加突出地表现了其重要性和作用。
2.1使交易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由于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复杂,而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合同进行,格式合同是提供的一方向部分群众发出的,有着特定的条款以及规范的形式,并且能够被多次应用。这样使每份合同内容的协商、起草和审查过程得以简化,从而减少成本,增加效率。
2.2对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提高交易的安全
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会考虑格式合同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状况,利用其经验确定风险,分配风险,从而使由于当事人能力的不足而导致较弱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得以避免,大大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