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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机监理在农机化中的核心地位
发布日期:2015-04-13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沧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孙国军
    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农业发展已经逐渐步入了市场化阶段,其要求农业生产必须要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及提高质量和效益,而这就离不开农业机械的使用。然而,由于大多数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容易引发农机事故,对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国家专门设立了农机监理部门来对农机及农机的使用进行监理,以保障农机生产的安全。以下笔者就来简单谈一谈农机监理在农机化中的核心地位。
    1 农机监理的性质及职责
    农机监理部门(AMS)在我国属于一个行政执法机构,其职能是由国家赋予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化和农机安全生产等相关方针政策。(2)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及核发牌证。(4)负责农业机械的年度安全检验工作。(5)日常处理各项农业机械事故。(6)大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7)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处罚其违章违规行为。
    2 我国农机监理的发展历程
    1984年,在我国国务院所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中,农机监理部门首次以行业的身份出现,这也是农机监理在国务院文件中最早和最权威的表述;198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令公安部门委托农机部门来管理农业机械;其后,国家农牧渔业部又接着颁发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其中对农机监理的性质、职责及任务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到了1987年底,我国已经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5个地(市)以及2227个县正式成立了农机监理相关机构。1998年国务院又在《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对农业部门在农用运输车等农机的安全监理、质量检验、鉴定以及认证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直至2009年,国务院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来从事我国境内的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护维修、使用操作、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