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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机监理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5-03-24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沧县农业局  曹治涛
    农机设备在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业部门的逐步重视,农机设备在我国基层农村得到了较大范围的普及,与此同时,基层农机监理体系逐步完善起来。县一级的农机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农机使用秩序与安全性进行保障,分为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多种情况。因此,基层农机监理体系的建设涉及的管理层面较多。本文主要结合本地基层农机管理实际情况,对基层农机监理体系建设提出一些建议性措施,以期为我国基层农机监理工作提供参考经验。
    1 基层农机监理体系的基本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基层农机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首先是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多头管理的状况使县与乡镇两个管理层面的人事管理与事务管理分离,因此农机建立队伍结构缺乏稳定性。其次,监理机构内部人员的臃肿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低下,而且农机监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使监理工作遇到较大阻力。县农机监理总站与分站虽然在名义上有较近的工作关系,但是日常事务中没有做到充分的沟通,农机监理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执法行为较难得到规范。另外,基层农机监理站内票据管理较为混乱,罚款收费制度不够严格,经常出现收费不服务不办证的情况,而且监理人员有挪用、截留监理规费现象的违规操作,不利于农机监理工作的科学进行。
    2 加强基层农机监理体系建设的一些建议性措施
    2.1加强机构建设明确执法主体
    基层农机监理体系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只可以在县级与县级以上的农机监理机关单位设置执法主体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基层农机监理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1]。县级基层农机监理站的管理服务职能应当接受上级监理单位的限制与指导。首先,县级农机监理总部机构应当充分回收基层农机监理单位的业务代办权。其次,为了充分指导基层农机监理工作,在各个县级基层监理机构建立可以行使上级农机监理职能的分站,与农机监理执行总部机构形成密切配合的关系,所有农机监理工作均在县级总站的统一调度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