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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引导侦查规范初探
发布日期:2015-06-11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杜红全 于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取证难。且不论取证的手段与实际效果往往有差距,即便自侦部门掌握了一定数量的证据,但是在将案件移交公诉部门时,往往与公诉部门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使一些案件无法最终成功地提起公诉,或者在提起公诉过程中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而使得案件质量打折扣,影响了对于犯罪的最终认定。因此,如何做好衔接工作,进行公诉和自侦协调一直是影响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瓶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是侦诉协调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进一步改进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减少办案违法现象,提高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1 规范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机制的程序
    程序公正是保证执法公正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侦诉部门应当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由自侦负责,提起公诉由公诉部门负责。在这种前提下,公诉的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本身应该遵循审慎原则,不能随意进行介入,否则就可能导致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不适当的干预,造成监督权力的滥用。保证重大案件的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查起诉的速度,更有力地惩治职务犯罪,这也是提前介入制度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因此,应该在提前介入的程序上严格把握,保证既能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积极作用,又不违反刑诉法分工负责的规定。
    1.1规范提前介入启动主体
    在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发动上,提前介入的请求权应规范在自侦部门。这是因为,首先,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的主体是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本身具有相当的保密性要求,不能动辄要求其他部门参与到侦查活动中;其次,从公诉部门的角度来说,本身承担着繁重的公诉活动,也没有精力去对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一一介入。所以,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启动,应该是自侦部门准确、有效、适时地向公诉部门提出请求,在保障自身和公诉部门的办案效率的同时保证办案质量。这一程序启动的特点要求我们对于哪些案件适合提前介入作出区分。在大量刑事案件中,只有那些案件性质严重,或者明显超出侦查机关的能力和经验的案件,才应该提请外力援助,因此,提前介入应该着重倾向于重大疑难案件:(1)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指刑诉规则第四十五条所列举的严重刑事案件,其性质严重需要保证公诉阶段能够顺利起诉,可以由自侦部门建议公诉部门提前介入;(2)涉及面广,侦查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异地管辖案件、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案件等,这些案件的特点往往是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复杂,犯罪嫌疑人智商高、社会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强、取证困难,单纯依赖口供无法定案,这就需要公诉部门积极为自侦部门提供建议,预先处置公诉环节可能碰到的问题;(3)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4)自侦部门内部在犯罪认定上出现重大分歧,导致难以确定侦查方向的案件,这类案件容易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使得自侦部门内部在案件取证方向上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公诉部门的介入,并不是要作出一种定性上的判断,而是提供存疑情况下完整取证的建议,保证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全面、合法、有效,为公诉阶段的定性判断提供证据上的充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