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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应用
发布日期:2015-01-14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杜红全 焦燕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后将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较长时间的羁押。如果逮捕措施适用不当,则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因此是否采取逮捕措施以及应否继续予以羁押,要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轻重及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等相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一新制度的设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从逮捕这一起点延伸到捕后羁押全过程,与新刑诉法总则中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观点相适应,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必要羁押具有特殊意义。下面,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在执行新刑诉法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谈谈具体应用问题。
    1 羁押制度的现状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状态。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逮捕羁押普遍化问题。分析近3年来我院共受理批捕案件715件985人,批准逮捕612件833人,逮捕率为85%。捕后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74%,捕后变更强制措施16件25人 。占批捕案件的3.1%。 近年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下,逮捕率虽然有所下降,但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每年批捕率仍保持在82%以上。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所占比例低。“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象非常普遍。从捕后的处理情况来看,轻刑犯所占比例较大。近3年来,桥西区法院每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刑占全部审理案件的86 %左右,被羁押主体中有大量初犯、偶犯,而且不少人有固定职业、固定单位、固定收入来源、固定住所、家庭关系明确等可以适用或达到适用取保候审条件,但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被羁押在看守所。这一现象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使得大量国家司法资源被浪费,与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相悖。
  2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
    2.1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审查力度,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的特点。通过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加强了对超期羁押及不必要羁押的审查,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人权保护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又进了一步。
    2.2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对于确实已经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促使其真心悔悟。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起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3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恰当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