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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发布日期:2014-06-04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我省加快农村土地(不含林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1 总体要求、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1.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引导土地流转为着力点,培育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任务目标。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1.3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坚持引导、规范、有序。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搞好纠纷调处和仲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非农产业、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收益。
2 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2.1健全管理服务体系。省级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县、乡(镇)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保障必要的仲裁工作经费,乡(镇)、村要建立调解组织,依法开展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2.2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双方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要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与流转土地相关联的惠农政策补贴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持1份,报发包方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各1份。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向达成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由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2.3严格流转监管。各市、县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粮化,严禁农用地非农化。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规模流转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可以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包办代替等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政府应加强指导,妥善平衡调换相关方利益。
3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1加快发展土地合作社。要积极发展土地合作社,引导和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租赁等方式开展土地合作。支持农民合作社以长期承包、季节性租赁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县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鼓励政策,尽快培育一批示范性土地合作社。
3.2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以“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品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为标准,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支持专业大户稳步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经营稳定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实现家庭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3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有效服务。鼓励各地在遵循土地流转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信托等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县、乡两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土地规模流转的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纠纷调处等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4.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支持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对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给予重点扶持。